澎湖縣山水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規定
113.11.5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會議通過
103年 8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309070591號函訂定
108年 7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80907547號函修正
110年10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00919801號增修訂第
六點、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
113年7月31日府教學字第1130915176號函修正
113年10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30068396號函修正
一、為規範本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,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
定及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依下列各領域辦理之:
(一) 國民小學階段:
1.語文領域。
2.數學領域。
3.社會領域。
4.自然科學領域。
5.藝術領域。
6.綜合活動領域。
7.健康與體育領域。
8.低年級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統合為生活課程。
三、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,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
所定災害、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,或其他重大變
故,致無法實體授課時,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
施教學,並辦理學習評量。
四、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;彈性學習課程,應
以平時評量為原則,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,並依下列各款規定
辦理:
(一) 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,採取彈性、多元化方式,配合教學
進度,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;平時評量之方式、次數及時
間,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,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
最小化原則。
(二)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經「課程發展委員會」通過後實
施;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。
(三) 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,並兼顧評量內容之
難易度與鑑別度,及遵守迴避原則,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、專
業性、診斷性、公平性及保密性,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。
五、國民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,依下列各款辦理:
(一)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,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
分之五十。
(二) 學期成績,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。
(三) 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,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
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,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學習
課程總節數除之。
(四)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、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
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,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
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。
六、定期評量時,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,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,
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。但無故缺考者,不准補行評量,該缺考領
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七、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,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、輔導與補救措施;
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,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、實施補救教學及相
關補救措施等。
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,應施予相關輔導與
補救措施,並建立有補考機制;補考之成績,依下列規定採計:
(一) 補考及格者,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。
(二) 補考不及格者,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
錄。
八、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。國民小學部分,由各班導師辦
理。
九、成立「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」,由校長召集,置委員五至十七
人,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、教師會代表、家長會代表
等。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,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,其
任務如下:
(一) 推動多元評量教學。
(二) 研議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。
(三) 規劃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宣導說明、輔導措施及
補救教學等事宜。
(四) 審議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之學期成績結果。
(五) 審議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宜。
(六) 審理各學期評量成績申訴案件。
十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
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(一) 日常生活表現:由各校「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」依行為紀錄
審核出席率及獎懲: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
喪、病假及其他(含生理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學生或其家庭發
生重大變故等,或經提輔導小組會議通過後之假別),上課總
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;
有關請假規定,由學校定之。
(二)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:
國民小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
動、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
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
(三)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,不列入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條件。
十一、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,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
定,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,彈性調整之。
十二、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,違反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者,應
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
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。
十三、本辦法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。